起 诉 书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桥头集路与公园路交口处,与王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崔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同年1月15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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