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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62********,汉族,文盲,农民,住固镇县********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固镇县**乡“**大酒店”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乡**村村委会后被杨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2月23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4.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维维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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