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6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川FN****小型轿车行驶至德阳市区岷山路二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交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崔某某测试,其酒精含量为225.5mg/100ml。后交警将崔某某带往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所送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70.7mg/100ml。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继学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79590****。
2、卷宗三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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