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9日09时42分许,被告人崔岩驾驶号牌为黑AN****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与南通大街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崔岩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0.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崔某某于当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证及驾驶员信息、呼吸酒精检测单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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