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84********,朝鲜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北京**汽车有限公司**科**,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9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1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街爱思乐饭馆北侧路边,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灰色,车牌号:津Q****8)倒车时与孙某某停放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崔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检验,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4.1mg/100ml。
经认定,崔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手机通话记录详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工作表现评价书;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某某甲、金某甲、金某乙、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孙某某的辨认笔录;5.其它证明材料:122报警记录表、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酒精检验报告、出警录像、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崔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晴
检察官助理:刘志敏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5册(内含光盘4张)、散材料40页、取保候审手续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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