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4********,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明河路与惠民街交汇处被临沭县**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艳飞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8487****
2、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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