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4********,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明河路与惠民街交汇处被临沭县**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艳飞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8487**** 

2、卷材料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