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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91********,汉族,专科毕业,西安朗美教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3时7分许,崔某某驾驶陕A****0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凤城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铁路平交道口处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在对崔某某所驾驶车辆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驾驶员崔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81.27mg/100ml,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户籍信息、车辆信息;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婷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7472****。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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