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8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汽车修理工,户籍地址及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库尔勒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5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沿库尉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维维豆奶厂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奇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库尔勒市机场路尚城逸景小区5号楼二单元402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