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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58********,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冠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冠县冠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馆陶镇南路段时,被冠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1年1月15日,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崔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伟

检察官助理王国强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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