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芦柞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兰陵县顺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正玻璃厂对过时,与由东向西左转弯的沈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崔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情况。经鉴定,崔某某事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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