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5237,汉族,初中文化,金星暖气片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现住山西省**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持B2证驾驶晋A****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票区**学校西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2.涉嫌酒后驾驶人员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阜新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丁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地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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