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65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住泌阳县**镇**村委会**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崔*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黑色大众轿车,从泌阳县春水镇春水街奶茶店开车回家,行驶至春水街好乐家超市门前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崔*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6.48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贵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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