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19年11月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某分别于2012年7月、2016年12月在广东省海丰县、深圳市盐田区使用其2007年2月隐瞒真实身份办理的户籍材料先后向出入境管理部门骗取办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2张(证号分别为:W6291****、C5258****),并于2012年9月12日至2019年7月12日期间,利用该两张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入境香港共100次。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小区1栋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致胜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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