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莫润强,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8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崔某甲租赁本市**镇**路**号**大厦**房及**房,用于生产假冒的EPSON牌打印机墨水。崔某甲以约3000元/月雇佣其侄子崔某乙另案处理)在上述地点负责灌装墨水并贴标等,后其儿子崔某丙(另案处理)于2019年3月也到上述地点帮忙生产。崔某甲将生产好的假冒EPSON牌打印机墨水交给其女朋友喻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店、微信进行销售。2019年4月24日17时许,公安人员对**镇**路11号**大厦**房、606房进行检查,查获EPSON牌打印机墨水共7897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约142146元)、EPSON牌空瓶139个、EPSON牌包装盒16个、EPSON牌标识121500张及灌装机等生产机器,遂抓获崔某甲。经统计,崔某甲及喻某某等人已生产并销售假冒EPSON牌打印机墨水非法经营数额为195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鉴定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吕某东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的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古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电子数据:微店销售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路锦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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