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崔适全,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1********,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适全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崔适全利用帮李某某办贷款过程中获取的其身份证、电话卡等个人信息,将李某某名下一张华融湘江银行的卡号为62588611********的信用卡挂失,后补办一张卡号为62588611********的信用卡并激活使用,恶意透支人民币23.4万元,并将透支出来的钱用于酒吧、KTV等个人开销。
被告人在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现已全部归还银行信用卡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到案经过、信用卡账户信息、银行催讨记录、民事判决书、信用卡账户欠款结清证明、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适全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适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适全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超
检察官助理:张炎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湖南省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