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现居住地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号**室。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崔某某在威海市文某区天福路**号经营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文某分公司期间,为了给客户办理签证,通过他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11枚,国家机关证件(营业执照)11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双
2020年1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号**室,联系电话1357370****。
2、本案侦查卷宗3册,电子卷光盘1张,物证印章13枚、证件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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