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78********,汉族,大专文化,系济南市**物业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4时13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鲁AS****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千佛山南路路口右转弯时,与刁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刁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刁某某系因颅脑损伤引发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崔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刁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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