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81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崔某某经公安机关多次通知未到案,后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20年1月1日投案,2020年1月1日至1月7日羁押于蠡县看守所。2020年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鹿某区公安局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崔某某及值班律师齐雪平、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30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冀F*****重型货车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线石家庄方向318KM+48.5M处时,与王某甲驾驶的鲁N*****、鲁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同时与王某乙驾驶的冀A*****、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轻微刮擦(现场驶离),冀F*****失控后又与左侧水泥护栏发生碰撞后停驶在第一车道,造成车辆损坏,驾驶员崔某某受伤,冀F*****乘车人何某某(被害人)死亡、路产和货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西柏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崔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乙和何某某无责任。民事已调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玲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电话:1512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