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景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冀T0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景县景安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太阳城小区东侧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发生。经认定,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投案,且就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路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国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25322****。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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