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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省**市**乡**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投案自首,其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01时30分,崔某某驾驶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5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46省道交叉路口处,与沿346省道由东往西杜某某驾驶的鲁P******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坐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崔某某、杜某某受伤,两车及两车上的货物、路边房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的传输设备等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崔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步效民

检察官助理  张述强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省**市**乡**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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