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晋A****2号“徐工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沿晋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后王南街路口时,将沿人行横道线由西向东驾驶共享单车的被害人任某某碰撞倒地,并推行数米,造成被害人任某某受伤、共享单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任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日死亡。经尸检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符合车祸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崔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任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15.4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利霞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03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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