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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在吉林省辉南县**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7时许,驾驶吉E****7(吉C****挂号)半挂车组行驶至磐石市202国道与**大路交叉路口处再向右转弯过程中与电动车驾驶人钟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躯体外伤,外伤性颅脑损伤,神经元性肺水肿,肺脓肿,呼吸功能障碍,心功能衰竭死亡。磐石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崔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

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1. 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9]第58号;

2.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2019]第65号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1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峰

2020年3月25日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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