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区**号楼**单元**楼,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无两轮电动车驾驶证驾驶宝岛牌两轮电动摩托车,沿赤峰市红山区赤锡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宝沃4S店对面路段时,与在该车道由北向南酒后驾驶爱玛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的王某甲相撞,致王某甲、崔某某摔倒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崔某某报警。
2019年5月6日,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019年5月13日,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崔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单、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四大队受案登记表、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网上查询其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返还物品凭证、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被告人崔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基础信息、驾驶证信息、王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基础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郭晓辉身份证复印件、王某乙身份证复印件、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赤公交四认字〔2019〕第xxxx号)、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四大队关于撤销赤公交四认字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赤公交四认字〔2019〕第20号、送达回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3.证人王某乙、郭某某、李某某、边某某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检照片;5.鉴定意见: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笫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洪刚
检察员:白丽敏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564849****;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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