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3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冀H5****(临)号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双滦区**镇**村**商店前路段时,车辆驶向道路左侧,车辆前部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李某某(背负林某某)相撞并碾压,造成李某某、林某某受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经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崔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林某某不承担责任。

被告人崔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H52467(临)号小客车碰撞痕迹(附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3.证人朱某某证言;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承德市公安局(承)公(刑)鉴(尸)字[2020]5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20]临伤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承一司鉴中心[2019]酒检字第201905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秀荣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