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67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住在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9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陕A****9号中华牌小型轿车沿南长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何家营十字北50米处,为超越前方同方向车辆驶入对面车道,适逢刘某某由西向东横过公路,陕A****9号车将刘某某碰撞,致刘某某受伤,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事故责任认定;
4、事故现场勘查;
5、其他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6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