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崔某1,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6********,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月亮岩社区鱼杆曹。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2时许,崔某某酒后驾驶贵D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街道向板场镇行驶,22时20分许至和平街道道温泉大道+800米处,贵DF****客车撞倒横过道路的行人侯某某,致侯某某当场死亡。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候志云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右顶骨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亡。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mg/100ml。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证人崔某某、田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6.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兴华
检察官助理 田川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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