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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9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兵,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214甸渡路45km+250m处时,与车行方向右侧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曹某某相撞,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崔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曹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崔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辉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住米易县**乡**村**社**号,联系电话1816010****。

2.侦查卷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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