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禹州市**镇,住禹州市**镇***村2组。因涉嫌交通肇事,2018年7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豫K*****号重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禹州市**乡道路**路*庄路段,超车时与对向行驶孟某某驾驶悬挂号牌为京Q***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孟某某死亡的后果,经禹州市交警大队认定:崔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伟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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