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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遵化市******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8时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载乘车人张某某、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玉线遵化市梁庄子村西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侧翻入路西沟中,致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崔某某、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受伤。2019年11月18日,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各被告人及其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各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肇事车辆一辆;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调解赔偿协议3.及谅解书等书证;

4.被害人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丽娟

检察官助理:赵建伟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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