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州市**镇**村**排**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冀B76***/冀B5***挂重型半挂货车沿迁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05KM+200M(滦南县东黄坨镇东玉坨村东)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冀BT7***/冀B6***挂重型半挂货车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某头部等处受伤、两车受损。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偏瘫评定为二级伤残,二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汽运产品发货清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2.证人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照片;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滦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华
检察官助理:宋晓敏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滦州市**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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