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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76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4时30分左右,在昌万公路位于南昌县境内泾口大桥东侧发生交通事故。李某甲驾驶赣E9****轻型自卸货车自东向西至此处时,发现道路右侧停有一辆电动三轮车,被害人万某某在电动车左边,便紧急刹车并向左打方向盘,避让被害人万某某。被告人崔某某驾驶皖S5****重型半挂牵引车皖S****挂车紧跟李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刹车不及,挂车左前方撞到李某甲驾驶的货车尾部右侧,挂车右前方撞到三轮电动车尾部右侧,并撞到被害人万某某,致使被害人万某某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廖晓泉

(院印)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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