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垦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住五某某市**小区**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新A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猛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横七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此路口西侧人行横道线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韩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被害人韩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符合由于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韩某某对此事故无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单、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技术鉴定[2019]法毒鉴字WQJ0163号、事故鉴字WQS0060号鉴定书、(兵六)公(司)鉴(法病)字[2019]21号};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6.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小区**工地。联系电话:15699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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