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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现住延吉市**街**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1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吉****6号“**”牌小型汽车,沿延吉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街路口西侧20米处,与该处机动车道内逗留的行人郑某某相撞,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延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死者郑某某的死亡原因是颅脑开放性损伤。

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崔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3日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吉****6号**牌小型轿车,事故时行驶速度为45km/h。2020年7月10日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人崔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死者郑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郑某某的家属49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抓获及破案经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抄单、交通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延吉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场尿检检测报告书、救护车派车单;

2. 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宁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淼

检察官助理:崔美娜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延吉市取保候审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人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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