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镇***村*楼**号。联系方式135*******。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能导致的了后果,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3日16时56分,被告人崔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抓木机沿S325线由东向西驾驶至夏某某*******村时,追尾撞上其前推行自行车的行人杨某甲,造成自行车损坏,杨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崔某某参与抢救杨某甲,杨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崔某某投案并调解、赔偿,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崔某某参与抢救伤者并投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崔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刚

宋瑞峰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