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5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岳西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 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8时48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皖H*****号摩托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630KM+600M(**乡**村部路段)处时,碰撞同向行人储某某,造成储某某受伤后经岳西县**医院医治无效于9月11日死亡及崔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未靠右侧车道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储某某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上行走,未走人行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当日,被告人崔某某向岳西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且已执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球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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