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722200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0月16日被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7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四川省**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0月16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0月16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龚某某、冉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崔某某、龚某某、冉某某在“鸭蛋”的安排下,相互邀约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边境偷越国(边)境至缅甸邦康打工。至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崔某某、龚某某、冉某某相互邀约从缅甸邦康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并于当日到孟连县公安局勐啊边境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行动轨迹查询、出入境记录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崔某某、龚某某、冉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龚某某、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龚某某、冉某某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龚某某、冉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龚某某、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某、龚某某、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辉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龚某某、冉某某现被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二十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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