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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骆某某介绍卖淫案)_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宁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于2017年12月8日,曾因介绍卖淫罪被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2月7日缓刑期满。

被告人骆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骆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崔某某来到宁南县找到以前认识的熟人骆某某,崔某某和骆某某共谋采用租房子给卖淫女居住的方式,在宁南县宁远镇康平街**号开“小姐店”,帮助租房的卖淫女联系介绍嫖娼人员,自2020年4月29日2020年5月20日案发,崔某某、骆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女陈某甲、贾某某、吉某某、高某某向王某某、黄某某、陈某乙、邱某某、徐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骆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多人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某、骆某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都起主要作用,都是本案主犯。被告人崔某某、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皇 伟

检察官助理:吉布你呷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骆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居住宁南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881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96页,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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