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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郭某甲买卖身份证件罪)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打零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家属房****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二道江区****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崔某某找被告人郭某某帮忙在微信昵称叫“****”(在逃)的人手中购买了一套假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崔某某在无证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被执勤交警查获。案发后,该虚假证件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虚假机动车驾驶证照片等;

2.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虚假机动车驾驶证而购买,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树楠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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