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打零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家属房**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二道江区****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崔某某找被告人郭某某帮忙在微信昵称叫“****”(在逃)的人手中购买了一套假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崔某某在无证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被执勤交警查获。案发后,该虚假证件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虚假机动车驾驶证照片等;
2.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虚假机动车驾驶证而购买,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树楠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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