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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煤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巷**号**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1年3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煤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号**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崔某某因手头拮据,萌生盗窃**煤业废铁的念头,并与被告人邵某某达成一致意向。之后,二人多次利用下班时间进行盗窃,崔某某负责将**煤业工业广场的废铁拿到南门口,邵某某负责拉到矿区外变卖赃物,共销赃获利2376元。其中,崔某某分得1135元,邵某某分得1241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崔某某再次盗窃**煤业废铁,找张某某帮忙将废铁拿到其停在职工车棚的车上,后崔某某将废铁变卖,获利45元。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崔某某、邵某某主动退赔了**煤业赃款共计24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崔某某、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邵某某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单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邵某某单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芳

检察官助理:郭文娟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住原籍,电话:1863647****;被告人邵某某现住原籍,电话:1539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收条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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