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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蔡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刑检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51958********,朝鲜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街,住**街**住宅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9月2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41962********,朝鲜族,高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街,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街**委**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11月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8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区,现住广东省珠海市**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11月2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住无固定住所,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12月1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41959********,朝鲜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9月2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11957********,朝鲜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崔某某、蔡某某、沈某某、李某甲、黄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伙同蔡某某、李某甲、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期间在广东省深圳市、江西省赣州市、吉林省延吉市等地成立**有限公司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产业链为投资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转账形式还本付息给予高额回报,以发展会员、入股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5385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会员明细、送货单、统计表、企业管理档案、中国银行支付凭证、汽车销售材料、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银行流水等;

2.证人郑某某、朴某甲、朴某乙、金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等138人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蔡某某、李某甲、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蔡某某、李某甲、沈某某、黄某甲、黄英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汾仙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李某甲、沈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在延吉市**街取保候审。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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