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7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莱阳市**街**楼**号楼**单元**户。2015年3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至2015年4月10日。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青岛**训练基地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甲,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宿舍。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初一天,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崔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开车拉崔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韩某某家,崔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韩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冰毒一小包。
2.2019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崔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开车拉崔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韩某某家,崔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韩某某贩卖冰毒一小包。
3.2019年8月4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崔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开车拉崔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路上,崔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孟某某贩卖冰毒一小包。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肖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系累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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