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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王某某赌博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21990********,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村**号(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间,在本市河东区**号,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伙同尤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自建的微信群内转发网络游戏“牛牛”链接,通过开设“牛牛”赌局房间,向微信群内拉入参赌人员,以将游戏内输赢积分兑换人民币的形式,组织20余人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收取“房间费”形式获利。

案发后,经群众报警,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6月5日在呼和浩特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牛牛”游戏截图、赌资照片等物证;

2.转账记录、租赁协议、案件来源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昭晖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光盘2张,材料8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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