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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王某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刑诉〔2019〕185号

被告单位:山东省莱西市**镇**村。

诉讼代表人乔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2********,汉族,住莱西市**镇**村,**村**兼**。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5********,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号楼**单元**户,住莱西市**号,原青岛**有限公司经理。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户,住青岛市市南区**,原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5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莱西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住莱西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户,2004年9月至2014年10月任**镇**村**兼**。2018年5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6月,由被告人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青岛**有限公司(已注销)与被告人孙某某担任**的莱西市**镇**村民委员会,签订白土矿联合开采合同,在莱西市**镇**村**村合作开采高岭土矿,由被告人崔某某具体负责。青岛**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越界开采高岭土矿,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经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认定,非法占用土地492.46亩,共造成197.83亩农用地被毁坏(基本农田36.53亩、其他农用地161.3亩),现上述土地已严重毁坏,无法恢复耕种。

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3.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移交材料;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莱西市**镇**村,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单位莱西市**镇**村、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单位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莱西市**镇**村**罚金,判处被告人崔某某两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磊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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