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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王某某等三人赌博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某某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延长拘留至2020年6月16日,2020年5月29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河北省隆化县某某镇某某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乡某某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至5月16日期间,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在承德县某某乡某某村赵某某家设立赌局,以“押宝”、“推牌九”、“打扑克”的形式组织张某某、佟某某等20人赌博,并从中渔利,共获利7100元。2020年5月16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扣押赌资45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丽伟

检察官助理:吴薇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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