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乡**村**屯**号,于2019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安达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本院以故意伤害罪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1999年7月2日因抢劫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2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安达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安达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本院以故意伤害罪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2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和常某某、高某某、陈某某、毕某某等人在安达市菲比酒吧娱乐,陈某某在酒吧舞池跳舞过程中被李某某猥亵,摸臀、摸胸、摸腰。陈某某的丈夫崔某某、常某某先后上前责问李某某,李某某对崔某某、常某某竖双手中指,鄙视二人,并说二人啥也不是。毕某某见双方争执不下便将李某某劝离酒吧。常某某、崔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人追出酒吧,尚未离开的李某某坐在出租车内(车门未关)看见崔某某、常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人后依旧打手势进行鄙视,并对着常某某等人说:“你们啥也不是”。常某某上去一脚便踹在李某某脸部,被人拉开后又上前打从出租车上下来的李某某头部一拳。李某某追打常某某的过程中摔倒在地,崔某某、杨某某、高某某上前伙同常某某对李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同行人员任某某上前拉仗,先被崔某某挥拳打倒在地,后被崔某某伙同杨某某一顿拳打脚踢。双方停止殴斗后崔某某、常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人相继逃离现场。后经安达市利达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构成轻微伤,任某某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和解书等;
2.证人田某某、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达市利达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均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民
检察官助理:董巍
2020年7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 全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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