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罗庄区**镇**村, 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我院再次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我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杜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崔某某通过被告人杜某某联系张某某,在张某某种植农作物的兰陵县**镇**集团山东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东-1号通风井院内存放煤焦油渣,杜某某雇佣挖掘机驾驶员刘某某在该处挖坑,几天后崔某某等人陆续将煤焦油渣倾倒在坑内,并于2018年4月27日晚运走3车。2019年10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此处有大量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鉴定,该煤焦油渣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11精(蒸)馏残渣,废物代码为450-001-11(煤气生产行业煤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渣),危险特性:毒性(Toxicity,T)。经称重,该宗危险废物重量为158.89吨。后中钢集团对该宗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共花费清理、处置、检测费用79.1806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崔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京慧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补查材料一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