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镇,现住甘肃省临泽县**镇**社区**路**号**栋**单元**室,系临泽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因犯故意伤害罪,2002年12月20日被临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7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镇,现住甘肃省临泽县**镇**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虚假诉讼罪,2019年3月20日被临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期间报请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因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合伙出资向不特定人员放贷,在催收借款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前后,被告人崔某某所有的临泽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方便用工,逃避体检,私刻“临泽县中医医院体检专用章”一枚。
一、非法拘禁罪
2016年6月22日,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里,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担保下,给被害人吴某某、宋某甲夫妻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在被害人宋某乙担保下,给候某某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期满后,吴某某夫妻无力偿还,候某某外出躲债。2017年4月9日至12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利用恐吓等手段非法拘禁宋某乙4次,累计拘禁时间达40小时以上;非法拘禁王某某3次,累计拘禁时间达30小时以上;非法拘禁吴某某 2次,累计拘禁时间达20小时以上。
1.2017年4月9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把宋某乙通知到劳务公司办公室,索要欠款,因宋某乙无力还款,被拘禁在办公室直至晚上8时左右。
2.2017年4月1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先后通知宋某乙、吴某某、王某某到劳务公司办公室索要借款,因不能还款,崔某某从公司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甩在办公室茶几上,对吴某某、王某某、宋某乙实施恐吓,并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导致宋某乙、吴某某、王某某心理产生恐惧不敢离开,被拘禁至晚上8时左右。
3.2017年4月1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先后通知宋某乙、吴某某、王某某到劳务公司办公室索要借款,拘禁至晚上8时左右。
4.2017年4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先后通知宋某乙、王某某到劳务公司办公室索要借款,拘禁至下午4时左右,祁某某为宋某乙偿还借款及利息19800元后,宋某乙得以离开,王某某被拘禁至晚上8时左右。
二、敲诈勒索罪
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在被害人宋某乙担保下,给候某某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当日抽取首期利息2000元,实际付借款18000元。候某某把第2个月的利息清算后没有偿还本金。2017年4月12日,祁某某、宋某乙向被告人李某某偿还本金2万元。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以逾期罚息和违约金为由,强迫祁某某和宋某乙通过农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将1万元现金存到李某某持有户名为田某某的银行卡上,从中非法牟利1万元。
三、诈骗罪
1.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崔某某给被害人鲍某某、闫某某夫妇借款30000元,鲍某某、闫某某在崔某某名下出具了30000元借条一张,张某某为担保人,扣除当月利息3000元,实际借款27000元。2016年8月24日,鲍某某向崔某某还款15000元,然后分别于2016年9月至12月、2017年1月至7月共11个月向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给付利息17100元。2018年5月,被告人崔某某将鲍某某、闫某某、张某某起诉到临泽县人民法院。2018年8月29日,临泽县人民法院判处鲍某某、闫某某偿还崔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承担利息10875元,合计40875元,未执行。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以利息名目收取17100元,肆意认定违约,借助诉讼非法获利40875元,共计57975元。非法占有45975元,其中既遂5100元,未遂40875元。
2.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给薛某某借款10000元,扣除当月利息1000元,实际借款9000元。薛某某于2016年12月18日支付利息3100元,2017年1月18日支付利息5000元。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让薛某某出具了20000元的虚假借条一张,2018年2月8日,李某某将薛某某起诉到临泽县人民法院,判处偿还借款20000元,未执行。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借贷金额,借助诉讼非法获利11000元,以利息名目收取8100元,非法占有19100元,其中未遂19100元。
3.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给被害人杨某某借款1万元,扣除当月利息800元,实际借款9200元,由赵某某使用。中途分别于4月7日、4月16日、4月29日各收利息800元,5月28日收利息1300元。因到期未还款,被告人崔某某让杨某某在自己名下出具了一张20000元虚假条据,赵某某在李某某名下出具了一张20000元虚假条据,后分别将杨某某、赵某某起诉到法院,判决杨某某、赵某某连本带息及承担原告律师费,分别为21500元、21525元。杨某某21500元已交付执行完毕,赵某某21525元未执行。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借贷金额,借助诉讼非法获利33825元,以利息名目收取3700元,非法占有37525元,其中既遂16000元,未遂21525元。
4.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给被害人罗某甲借款2万元,扣除当月利息1600元,实际借款18400元。因到期未还款,3月29日,被告人崔某某让罗某甲在自己名下出具了一张20000元条据。2017年10月,经临泽县人民法院调解,罗某甲妻子刘某甲向李某某还款22300元。2018年1月3日,崔某某又用20000元条据将罗某甲起诉到法院,判决还款22610元,未执行。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借贷金额,借助诉讼非法获利26510元,非法占有26510元,其中既遂3900元,未遂22610元。
四、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5年前后,被告人崔某某在经营劳务公司过程中,为方便用工,逃避体检程序,私刻“临泽县中医医院体检专用章”一枚,伪造工人健康体检表多份,逃避体检,侵犯了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物证照片;2.被害人宋某乙、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罗某甲、赵某某、鲍某某、闫某某、高某某、周新武的陈述;3.证人祁某某、何某某、宋某甲、刘某乙、罗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物证;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利用恐吓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肆意认定违约,借助诉讼非法获利129110元,其中既遂25000元,未遂1041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私刻“临泽县中医医院体检专用章”一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同,均系主犯,实行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天会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临泽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诉讼卷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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