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85********,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雨碌乡***村委会***村民小组。2006年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25日犯盗窃罪被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4月19日执行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0日又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8月15日执行刑满释放;2017年7月18日犯抢夺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20年3月28日执行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外号:***,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8********,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村**组**号,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栋**室。因涉嫌盗窃罪民警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崔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某从昆明一家公司来安宁送货,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崔某某与李某某相互邀约到安宁市盗窃电动车。5月10日中午1点多,先是李某某发了一个文苑雅居小区的位置给崔某某,崔某某在这个位置没有发现可以下手的电动车,后崔某某窜至安宁市金色时代广场光大银行旁**美容店对面李某甲的一辆银灰色台铃电动车盗走,崔某某将该辆台铃牌电动车骑到安宁市**幢楼下电动自行车停放点藏匿,当晚20时许,崔某某电话李某某,由李某某将该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骑到李某某工作地点**社区出租房进行充电,后由被告人崔某某将该车骑到安宁**家具电动车充电处藏匿。
2.2020年5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安宁市**幢楼下凉亭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崔某某将王某某的一辆蓝色嘉陵牌电动车盗走并藏匿。
3.2020年5月10日晚22时,崔某某窜至安宁市**幢楼下,将杨某某的一辆天蓝色嘉陵牌电动车盗走并骑到之前的藏匿地点。
2020年5月11日凌晨5时,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二辆电动自行车骑至昆明市官渡区**村的一电动车停车场内藏匿。2020年5月11日早上7点崔某某、李某某二人打了一辆车回到安宁,车费120元由崔某某支付。由崔某某将在安宁市金色时代广场光大银行旁盗窃的银灰色台铃电动车(安宁**家具电动车充电处)骑到昆明市官渡区**村的电动车停车场内藏匿。2020年5月13日崔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三辆电动车变卖得了3000元,崔某某将犯罪所得的600元钱通过支付宝分给被告人李某某。经鉴定,三辆被盗的电动车价值合计811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劣迹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在安宁市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838801****。
_3.随案移送案卷材叁卷,光碟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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