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8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时许,群众方晓民向被告人曾某某求购毒品冰毒,双方约好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会所门口附近交易。当日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来到约定地点将一小袋冰毒交给方晓民,方某某支付毒资1000元港币现金给曾某某。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曾某某,从曾某某处缴获毒资港币1000元、作案用手机一部、冰毒两小包(净重共6.2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方某某处缴获交易毒品一小包(净重1.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手机一部。
2019年8月10日,方晓民联系被告人崔某某求购50个冰毒。因崔某某手头数量不多,双方经商议决定先交易三个毒品冰毒,待崔某某拿货回来交易50个毒品时一并结算。崔某某将三个冰毒放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花园大酒店岗亭东侧停车场,崔某某告知方某某毒品的具体位置后离开现场。经鉴定,在宝安区新桥街道**花园大酒店岗亭东侧停车场查获的三个疑似毒品(净重共2.94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8月10日,曾某某配合民警联系被告人崔某某购买20个毒品,双方约好一起去云浮拿货,崔某某依约来到宝安区*路基督教堂对面马路与曾某某会合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崔某某处查获手机二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毒品、毒资(照片);2.书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尿检报告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叶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冠明
书记员: 杨雪静
附:
1.被告人崔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2份。
4.作案用手机暂扣于公安机关,涉案毒品已收缴,1000元港币毒资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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