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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6********,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官路镇XX村XX号。1992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澄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 年8月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 年5 月 10 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 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 年 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8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 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3日因盗窃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XX村XX号。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31日因盗窃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3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25日因犯涉嫌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0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分别驾驶三轮电动车行至仙居县中铁二局台金铁路4标工地(田市镇新永安溪大桥西侧工地),将放在工地里的800余斤铁管盗走。后两人将该铁管以1 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三桥小学西侧的废品站。 经鉴定,该铁管价值人民币960元。 

2、2020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先后驾驶三轮电动车和两轮电动车行至仙居县中铁二局台金铁路4标工地,将放在工地里的300余斤铁管盗走。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将该铁管以3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三桥小学西侧的废品站。经鉴定,该铁管价值人民币360元。 

3、2020年6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至仙居县中铁二局台金铁路4标工地,趁工地无人看管之际,将放在工地里的400余斤铁管盗走。后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将该铁管以400余元的价格卖给三桥小学西侧的废品站。经鉴定,该铁管价值人民币480元。 

4、2020年7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至仙居县白塔诸永高速与台金高速枢纽处高架大桥下,将放在大桥下的700余斤铁管、铁皮等盗走。后两人将该铁管、铁皮以7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三桥小学西侧的废品站。经鉴定,该铁管、铁皮价值人民币840元。 

2020年7月24日、8月4日,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分别被公安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天网监控视频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洪波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参与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均成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现被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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